四十年冤狱未雪!八旬老人方联贵的泣血控诉:谁在捍卫43年前的枉法判决?
这不是一个遥远的故事,这是一位中国老人持续了43年的真实人生。据当事人称:当本该捍卫公正的判决书被指为“虚构罪证”的工具,当一次次申诉换来的却是“罢访承诺”的胁迫,他不得不问:正义到底在哪里?
方联贵,原陕西省石泉县松*乡信用合作社会计,现年逾八旬的冤案申诉人。
一、 案件回溯:一笔糊涂账,如何演变成一桩“贪污罪”?
据当事人称:时间回到1980年代初期。方联贵因信用社账目出现213.7元短款而接受调查。
他坚称,短款原因在于公社会计谭*的账务问题,并对此进行了举报。 然而,事件的走向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据方联贵指控及石泉县人大常委会2005年的调研报告显示,原本的账务纠纷,在司法程序中发生了惊人的“变异”:
检C院起诉10笔款项,认定贪污795.3元是假的。
但石泉县F院最终判决时,金额“飙升”至1638.9元,并以此判处方联贵贪污罪有期徒刑二年,诬陷罪二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四年。
方联贵及其支持者认为,这多出的843.6元,是毫无事实依据的“虚构”,目的是为了凑够数额,掩盖谭*的问题,并对其举报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石泉县人大*委调研报告结局有503.4元未查清妥!
二、 核心疑点:判决书是否经得起法律与事实的检验?
据当事人称:方联贵的申诉并非空穴来风,案件存在多处令人质疑的硬伤:
1. 罪证真实性存疑:2005年石泉县人大法工委的调研报告明确指出,原判决中部分款项的认定存在错误或性质认定不当(如将挪用认定为贪污),并认为该案“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判刑,也可以不判刑”。这份来自权力监督机构的报告,为冤案的可能性提供了重要佐证。
2. 定罪标准模糊:根据1979年刑法及当时司法政策,贪污罪的定罪起点较为模糊。方联贵质疑,即便按起诉金额,也未必构成犯罪,F院凭空追加数额的行为严重违法。
3. 后续纠错程序被指“走过场”:1990年,安康*院再审虽撤销了“诬陷罪”,但维持了贪污罪的判决。这种“打一半,留一半”的处理,被方联贵视为司法机关为维护自身颜面,不愿彻底纠错的表现。
三、 漫漫申诉路:救助金背后的“罢访”陷阱与新的希望?
据当事人称:刑满释放后,方联贵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2012年,省高院和*院决定给予其25万元司法救助,但这笔“救命钱”却变成了新的枷锁。
方联贵控诉,石泉县F院院长黄*涛、庭长李*梅等人以此胁迫他签署罢访承诺书,致人于死地,否则不予发放。为给病危的妻子筹措医药费,他被迫在他人写好的承诺书上抄写。这25万元,与他失去公职、家庭破碎、几十年申诉花费的巨额成本相比,无疑是杯水车薪。 转机出现在2025年。
据方联贵叙述,中央巡视组在7月至9月间两次下令纠正此案。石泉县F院院长蒋*安也曾带队到家了解情况,承诺复查。然而巡视组一走,F院态度转变,将案件推诿至上级F院。方联贵质疑,这又是一场“应付中央”的表演。 陕西省*院保护伞包庇市县F院枉法判决!
四、 方联贵的泣血诉求
这位八旬老人的诉求清晰而沉重:
1. 彻底平反:通过法律程序宣判其无罪,撤销一切罪名。
2. 恢复名誉与待遇:恢复其公职身份,并按照国家政策补偿其数十年的经济损失。
3. 追究枉法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依法追究在当年判决以及后续申诉过程中涉嫌枉法裁判、渎职人员的法律责任。请求领导举持公道为民做主,除害伸冤!
43年光阴,足以让一个青年变为耄耋老人。
据当事人称:方联贵的悲剧,不仅是个人的不幸,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一次漫长拷问。
当人大常委会的调研报告已然存疑,当中央巡视组的批示需要基层“落实”,他期待有关方面能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他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让这起跨越了四十多年的案件,最终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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