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家媒体纷纷接到投诉举报,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生和护士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用过期药水导致一位年仅67岁的病人死亡,造成严重医疗事故,给患者家属带来不可挽回的悲伤、痛苦、遗憾和巨大精神及物质损失!
据受害者家属投诉(以下是投诉内容):
各大媒体领导:你们好!我叫曹小军(身份证 610502197805040014)是陕西蒲城人,男,现年46岁。2024年7月21日早晨,我和母亲带父亲曹纪良来到西安交大附属第二医院急诊,随后急诊大夫和护士接到父亲开始做各项指标检查,到下午父亲就被安排到急诊ICU用药治疗……,进ⅠCU用药到24号(第四天)下午15点左右,我弟弟进去探视父亲时无意中看到给父亲用的吊瓶药品尽然是过期药,吊瓶纸帖说明上打有药品使用时间(生产日期2022年6月13日,有效期止2024年6月12日),产品批号:2206132331。
我弟弟看到此情况,立即叫来当班护士,护士看后当面承认属于过期药品,赶忙慌里慌张停止继续输液,当时护士急忙叫来护士长(名邬媛)和大夫(彭卓),当时交谈时护士长说先让护士从新换药,就这样到了第二天中午(2024年7月25日)父亲就被转到呼吸科lCU(重症室),自进医院治疗,按常规讲,病情应该好转,至少应该得到控制,而实际情况是一天比一天病情加重,原来是用了过期的输液药啊!
直到7月31日也就是用了过期药六天后,医院通知逼我在风险责任书上签字,劝我们将病人带回家!当我看到几天抢救过程无希望(父亲全身都是插管)、全家人心里都非常难受,于是与家人商量,将昏迷痛苦中的父亲在7月31日下午拉回了家,回到家后父亲于2024年8月5日中午13时不幸逝世。我的父亲就这样在医院护士及医生及其不负责任的治疗下,用过期药品导致年龄并不大的父亲去世,真是冤死于医院!父亲的去世给我们全家带来巨大灾难和痛苦、悲伤和遗憾!希望有关部门严厉追究医院和相关医护人员玩忽职守,丧失治病救人、草菅人命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该医院医护人员承认用药错误,但是,医院却始终轻描淡写,委婉推脱,投诉举报到陕西省卫健委,也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不追责,不处罚,更不解决医疗事故事问题,所以,只好向各大媒体投诉举报,希望媒体为我死难的父亲申冤,为受害人申张公平正义!
投诉举报人:曹小军
9月24日媒体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派媒体记者调查了解,据调查记者讲,电话拨通省卫健委信访办029一89620720没有人接,家属曾多次去医院找有关部门,均互相踢皮球,推卸责任。
为了弄清使用过期药品会导致什么伤害,伤害程度达到什么结果,经询问调查,让记者吓一跳,冒一身冷汗。
据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吴彬分析:过期的氯化钠是不可以使用的,因为过期药已经失效。严重的会导致生命危险。
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主治医师李国刚讲,药物是有保质期的,用过期的药物注射的话,药物的药效会大大降低。达不到效果还会出现严重的毒副作用。过期药是禁止使用的。
山东省医院马伟副主任医师也讲了过期氯化钠是不可以使用的、过期氯化钠使用就会在血液里面产生副作用,产生各种不良的化学反应。
总结讲:使用过期药物风险很大。可以增加感染风险,产生过敏反应,诱发严重的副作用或加重病情。也会造成危害严重的毒副作用可能导致脏器损伤、神经系统紊乱,气管功能衰竭,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重的会丧失生命。曹先生是用过期药现在已经死亡,恰恰就印证了专家们的说法。
如果在医院使用过期药,导致病人伤亡,如何处理的问题,媒体梳理了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药品管理法》关于过期药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总结起来分析,首先是医院注射过期药品的收入是违法行为。该行为导致患者受到人身损害死亡的家属有权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还应追究医护人员法律责任。
截止发稿前,受害者还在四处投诉,面对不幸发生的医疗事故,医院不闻不问,好像没有发生什么,该二院医患办潘主任说:这是“医疗差错”,轻描淡写,还要掩饰,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据受害者家属讲,他们向陕西省卫健委信访办投诉也石沉大海,没有消息。人命关天啊!怎么会是这样的不作为、乱作为呢? 作为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人民医院,如果管理松懈,医师职责不严,那将是天使、医生变恶魔。媒体呼吁陕西省卫健委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医疗安全,防止人祸泱及无辜患者,给社会、单位、家人带来灾难!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案处理情况!
今日头条 张离
都市头条 余波
(联合报道)
来源: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5084325929418963